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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進一步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的意見
        日期:2022年05月07日      來源:本站原創

        (皖政辦秘〔2017〕261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2017年9月29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落實審計整改工作責任,加大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力度,提高審計整改質效,充分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審計整改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更好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必然要求,是維護財經秩序、加強廉政建設、推進深化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刻認識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審計整改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嚴格執行審計決定,認真采納審計建議,確保審計查出問題全面整改落實。

        二、不斷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

        (一)建立審計整改統籌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領導,優化審計整改工作機制。審計機關要統籌管理審計整改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對外公告等事項,提高審計整改工作的嚴肅性和規范性。(牽頭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審計廳)

        (二)落實審計整改責任制。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整改的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審計整改要求,執行審計決定,采納審計建議,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內部控制。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負總責,對本部門、本單位存在的問題,要親自抓好整改落實,對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要履行主管責任,督促落實整改措施。有關主管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審計整改。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審計工作、推進審計全覆蓋、健全完善審計工作機制等要求,加大內部審計監督力度,嚴格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切實提高管理水平。(牽頭責任單位:各被審計單位,有關主管部門)

        (三)建立審計整改動態報告制度。被審計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審計機關報送由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整改報告和必要的整改證明材料,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審計整改報告內容應包括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追究及處理情況、采納審計建議和建立完善制度情況、尚未整改到位問題的原因及后續整改措施等。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反映的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和審議意見,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落實整改,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對涉及經濟責任審計的整改事項,審計機關要定期向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對其他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機關要定期匯總審計整改情況,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審計查出重大問題的整改情況,實行一事一報,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牽頭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審計廳,各被審計單位)

        (四)建立審計整改跟蹤檢查機制。審計機關負責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核實。審計機關承擔具體審計任務的機構應當在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后,將審計查出的問題清單提交給審計機關承擔整改工作管理的機構,并在3個月內對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審計機關承擔整改工作管理的機構應當建立審計整改臺賬,對被審計單位應當整改的問題實行清單動態管理,執行清單銷號制度,對積極整改到位、有效解決問題的,予以對賬銷號,并適時開展審計“回頭看”,確保改到位、不反彈。對被審計單位未執行審計決定,或整改落實不到位、不徹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書面報告,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牽頭責任單位:省審計廳)

        (五)建立審計整改督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審計查出的問題,以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和審議意見,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本級政府領導對審計報告、專報、信息等批示的落實情況,列入政府督查事項限期完成。對違紀違規行為嚴重、拒絕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以及屢審屢犯的部門和單位,要開展重點督查。(牽頭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審計廳)

        (六)健全審計整改協作聯動機制。加強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組織、編制、人事、公安、檢察、財政、國稅、地稅、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工作協調。對審計機關提請協助落實的整改意見,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予以支持配合。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或其他事項,審計機關要依法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核實查處,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結果。(牽頭責任單位:省審計廳,配合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

        (七)建立審計整改通報公開制度。審計機關在嚴格核實基礎上,適時向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審計整改情況,抄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加大公開力度,除涉密事項外,審計結果及審計整改情況要納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依法依規在相關門戶網站等載體公開。審計機關要依法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告,被審計單位要按規定將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告,有關監督和主管部門要按相關規定將追責問責情況向社會公告,推動審計監督與新聞輿論監督、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提高審計整改質效。(牽頭責任單位:省審計廳,各被審計單位,有關監督和主管部門)

        (八)完善審計整改結果運用機制。將各部門、各單位落實審計監督全覆蓋、健全完善審計工作機制情況,以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綜合考核體系,作為對有關單位綜合考核的重要參考。對沒有嚴格履行主管責任,推進內部審計對象監督全覆蓋,以及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沒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在分值范圍內視情予以扣減。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有關主管部門要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加強預算和財政財務收支管理的重要依據。(牽頭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審計廳,有關主管部門)

        (九)強化審計整改追責問責機制。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審計機關要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對被審計單位消極應對、敷衍拖延審計整改,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期整改,整改中弄虛作假,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牽頭責任單位:省審計廳,有關主管部門)

        (十)建立審計整改長效機制。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屢審屢犯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研究,分析原因,及時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規則,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規定。對問題易發、高發的領域和崗位,建立完善重點預警預防制度,從根本上防范和減少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對涉及體制機制等原因整改難度較大的事項,審計機關要加強綜合分析,研究解決措施,提出意見建議,推動審計整改有效落實。(牽頭責任單位:省審計廳,有關部門和單位)

        三、著力強化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安排部署審計整改工作,研究解決審計整改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審計整改責任。被審計單位要把審計整改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負責,及時部署整改工作,指導督辦整改事項,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牽頭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各被審計單位)

        (二)提高審計質量。各級審計機關要強化審計質量控制,切實做到審計程序合法、審計方式遵法、審計標準依法、審計保障用法。要客觀、歷史、辯證地看待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意見,嚴格把握“三個區分開來”,依法依規作出審計決定、提出審計建議,切實提高審計決定的可執行性和審計建議的可操作性。(牽頭責任單位:省審計廳)

        (三)發揮監督合力。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計與其他執法執紀部門協作配合機制作用,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分類督辦,延伸審計整改鏈條,形成審計整改監督合力,促進審計整改工作取得實效。(牽頭責任單位:省審計廳,配合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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